陈小姐去了一家医疗美公司,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上写着:这家公司将会对陈小姐进行耳软骨+假体隆鼻、双眼皮和酒窝的手术,其中耳软骨+假体隆鼻的手术费用是七千元,双眼皮和酒窝的手术费用是一万零......
女子同时进行多项面部整形术后高烧不停,
陈小姐去了一家医疗美公司,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上写着:这家公司将会对陈小姐进行耳软骨+假体隆鼻、双眼皮和酒窝的手术,其中耳软骨+假体隆鼻的手术费用是七千元,双眼皮和酒窝的手术费用是一万零五百一十六元。
陈小姐支付了所有费用后,这家医疗
美容公司给她安排了两名员工,高某负责耳软骨,董某负责假体鼻梁。
手术结束后的第七天,缝合线才可以进行。在这段时间里,陈小姐原本充满了期望,期望拆线之后能够得到一个完美的鼻梁,但最后的结果让陈小姐大失所望。
拆完之后,假体还出现外露的情况,陈女士不敢见人,便向美容公司申请将假体取出来,那家美容公司觉得取出来太浪费了,让陈女士再做一次,陈女士就按照那家美容公司的建议,进行了二次修补
陈小姐觉得这次的修补手术很失败,几乎要将鼻子给毁掉了,而且她还一直在发烧。员工告诉她,这是因为她的伤口被感染了。陈小姐认为这种假体对自己的健康有很大的伤害,所以一再请求这家医美美容公司帮她把假体拿掉
然后,某一天这家医疗美店,将陈小姐鼻子里的所有假体都取了出来陈女士因与这家美容公司交涉无法获得补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美机构需要向自己进行赔偿。
自己公司已有医师行医执照,有医师行医资格;
自己公司与陈小姐的关系属于医患关系,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
原告在术后发生了感染,这是一种普通的医学治疗,是由于病人的个人特点造成的,在此基础上,被告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治疗。被告并无过失,应拒绝原告的要求
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是一家在2017年10月19日才成立的医美
医院,其聘请的医生并没有从事任何医疗美容业务的医生资格
经研读案情和证据,本院认定,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在为陈小姐提供美容治疗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美美容中心在为其提供美容治疗时,有无欺诈行为。
在这一争议焦点上,法庭认定,作为一个消费者,原告有合理的信任为其提供
整容服务的医美机构,在其有意识的情况下,其所雇用的医生并不具有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资格,这是一种隐瞒与消费者有重要联系的信息,这是一种具有欺骗意图的行为
使原告吴女士产生了一种误解,并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做出了消费的决定,因此,被告的这一行为构成了一种消费者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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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美 文章链接:https://www.9beaut.com/news/vb1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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